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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区对残障儿童的入学意见

2020年小学入学的脚步越来越近,北京各区对残障儿童的入学意见如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海淀区

四、入学方式

▽ 依法保障其他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优先保障机制,实现“零拒绝”,确保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受适宜的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选自《 海淀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02

西城区

五、有关说明

(四)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儿童少年可就近就便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

 ——选自《西城区2020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03

东城区

二、入学条件及方式

(五)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选自《东城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04

朝阳区

三、入学条件

(三)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四、入学规则及方式

(二)入学方式

(4)残疾适龄儿童登记入学

智力有障碍或身体有残疾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适龄儿童残疾程度,为其申请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特教班或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并须按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学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接收本校服务片内的残疾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确保其就近就便接受义务教育。

——选自《朝阳区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05

丰台区

三、入学政策

(二)相关政策及规定

2.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选自《丰台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06

大兴区

3.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选自《北京经开区2020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方案发布》

07

顺义区

在《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中未找到相关条文。

08

燕山地区

入学条件

(五)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选自《燕山地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09

房山区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五)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选自《房山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10

延庆区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通过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形式,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受适宜的教育。

——选自《延庆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11

石景山

五、其他入学安排

(三)特教学校和随班就读。区培智中心学校按时做好有就学能力的本区户籍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对行动不便无法正常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保证本区户籍所有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安排其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选自《石景山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12

平谷区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四)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选自《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13

昌平区

二、入学条件及方式

(五)依法依规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入学,保障残疾儿童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受适宜的教育。

——选自《昌平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14

怀柔区

三、入学条件

(四)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选自《怀柔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15

密云区

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情况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选自《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另附: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

《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残疾人教育条例》中规定:“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