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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23号)

 

一、背景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18号)

二、目标任务

实现本市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免缴人员”)应保尽保、动态参保。

三、涉及范围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的13类参保人员: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

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低收入农户;

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区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

残疾人员;

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四、主要内容

(一)居民一次登记,部门联网通办

医保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建立“联网通办”工作机制,将原来的免缴人员身份认定和医保参保两个流程合二为一。市级各主管部门完善各相关业务个人信息采集系统或手工采集信息项,增加身份认定人员的参保状态、参保意愿等信息,加强数据对接,实现免缴人员一次申请登记,即可享受身份认定、医保参保和待遇享受的全流程闭环服务。

(二)动态数据比对,强化精准督办

市级医保部门与市级各主管部门每月进行数据交互比对,将比对结果逐级下发至乡镇(街道、地区)。乡镇(街道、地区)督导社保所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定期梳理汇总免缴人员信息,动态更新参保数据库及未参保人员信息台账,自下而上做实参保,自上而下精准督办,不落一人。

(三)认定即享待遇,定点预留自选

新认定身份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在身份认定当月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及住院待遇,不再设置等待期。对通过部门间信息交互办理参保登记的免缴人员,在其申请身份认定时提示个人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四)明确部门职责,协同兜底保障

建立免缴人员兜底保障机制,将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人员信息库,确保及时享受待遇。对已入库的免缴人员在参保信息完善前发生的当年度医药费用实行手工报销;对取消身份认定的参保人员,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享受政府补贴;职工医保减员的免缴人员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库,实现个人医保待遇无缝衔接。明确细化市、区及乡镇(街道、地区)各级职能部门职责,全力实现应保尽保。

来源:北京市政府网

原文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cjd/202008/t20200808_1977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