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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中国残联维权部:

经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认真研究,我们根据残疾学生在校融合教育的特殊需要,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单独列明与《残疾人教育条例》相衔接的规定

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以接受普通教育为主的教育权利。在实践中,上述教育安排通常被称为“融合教育”。

残疾学生由于身心障碍,在理解力、自律性方面往往弱于普通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次数往往较多,如果不加区别地运用惩戒措施,对残疾学生是不公平且缺乏教育效果的。

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与《条例》相衔接的总体规定,如“对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应当根据其身心特性实施与之理解能力相适应的教育惩戒,并结合其个别化教育计划与其教育辅助人员配合进行。”

二、特别建议删除第七条第(五)款、修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在融合教育中通常需要辅之以特殊教育支持,比如随班就读中的家长或特殊教育教师陪读、部分时段抽离到资源教室进行个别教学等等。而《规则》第七条第(五)款、第八条第(三)款的表述,把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作为“惩戒措施”,很容易造成普通学生及家长对残疾学生教育手段的污名化,认为残疾学生是被惩戒的“坏孩子”,对融合教育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一)建议删除第七条第(五)款

《规则》第七条第五款,把“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作为教育惩戒措施,建议删除理由如下:

1.    该项惩戒措施在我国历史和世界各国极为鲜见,而且由制度要求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一般家长陪读,不仅效果难以评量,而且家长请假势必影响家庭生计。从这个角度上讲“要求家长陪读”不是惩戒学生,倒像是让家长连坐。

2.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在大中城市的中小学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特教助理是保证教学秩序和落实特殊需求学生“随班就读零拒绝”政策的重要措施。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加大力度,推进特教助理在公办学校的配备,解决普通学生、特殊需要学生和学校三方共同需要解决的难题。

3.    在缺乏特教支持的情况下,家长仍然是支持特殊学生融入学校教育的主力。在现阶段,没有“陪读家长”的艰苦努力,很多特殊孩子没有办法在普通学校进行融合教育。《规则》明文规定将“要求家长陪读”作为惩戒手段,可能使得这一支持措施彻底污名化。今后如果特殊孩子在普通学校学习发生困难,学校要求家长陪读,则意味着这个孩子属于行为不端需要被惩戒,同学会错误看待残疾学生,家长在学校难以开展陪读工作,残障群体平等受教育权利也难以实现。

(二)建议修改第八条第(三)款

《规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条例》则规定了资源教室以及个别教学等残疾学生参加融合教育的制度化必要手段。为与《条例》相衔接,建议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资源教室个别教学除外)”。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