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限定支付范围 |
1 | 运动疗法 |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
2 | 偏瘫肢体 综合训练 |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
3 | 脑瘫肢体 综合训练 | 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
4 | 截瘫肢体 综合训练 | 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1项。 |
5 | 作业疗法 |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
6 | 认知知觉功 能障碍训练 |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
7 | 言语训练 | 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中、重度语言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
8 | 吞咽功能 障碍训练 | 限中、重度功能障碍;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医院使用。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
9 | 日常生活 能力评定 | 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4次。 |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
卫生部办公厅 2010年 月 日 印发 |
校对:杨 睿